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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兴宁市委员会历届委员联谊会章程

浏览次数:852   发布时间:2012-04-12 15:40

 

(1998年11月10日政协第十届兴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通过,2004年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兴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)

 

第一章  总    则

 

第一条  广东省兴宁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(简称“兴宁市政协联谊会”)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兴宁市委员会领导下的联谊团体。

第二条  兴宁市政协联谊会的宗旨是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,加强历届政协委员之间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,组织会员开展政治学习、广交朋友、交流信息、调查咨询和保健身体等各项活动,使联谊会办成“老委员活动中心”,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,共同为统一祖国、振兴中华,推进兴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作出贡献。

 

第二章  会    员

 

第三条  凡下列在兴宁人士,经本人要求并承认章程,经联谊会理事会同意,可参加兴宁市政协联谊会为会员:

1、历届全国、省、梅州市政协委员;

2、历届兴宁市(县)政协委员;

3、市(县)政协机关离退休干部或在政协机关工作三年以上的干部。

第四条  因工作需要可特邀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兴宁市政协联谊会为会员。

 

第三章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 

第五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对联谊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2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联谊活动;

3、接受联谊会赠阅的会讯和有关资料。

第六条 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联谊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;

2、关心联谊会工作,积极参加联谊会活动;

3、按期缴纳会费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七条  联谊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
第八条  联谊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

第九条  联谊会设理事会主持会务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。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

第十条  联谊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名,联谊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联谊会的秘书长由市政协办公室主任担任。联谊会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报理事会审议任免。

第十一条  联谊会日常工作,由秘书长聘任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,讨论联谊会的重要事务。联谊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大会,理事会向会员报告工作。

 

第五章  经   费

 

第十三条  联谊会的活动经费来源:市财政拨出部分活动经费;会员会费;各方面人士及各单位的资助。设立联谊会基金,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。

 

第六章  附    则

 

第十四条  联谊会章程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。本章程的修改由联谊会理事会提出,报市政协常委会议审定。

第十五条  联谊会会址设在市政协机关办公楼内。

第十六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政协兴宁市常务委员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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